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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食品包装备案要求


   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和进口食品包装的进口商实行备案制度,由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对辖区相关企业实施备案登记。

   一、食品包装进口商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 《出入境食品包装及材料备案登记申请表》;
  2.进口商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进口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的成分、助剂说明材料;
  4.备案登记申请单位就其产品中有害有毒物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自律声明;
  5.进口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的国外机构检验检疫证书;
  6.其他相关资料。


   进口食品包装的进口商申请备案,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备案的进口食品包装必须为国外固定生产厂商生产,且国内进口商具有对国外生产厂商的风险评估资料。 .
风险评估资料至少应包含:国外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介绍、质量保证体系的评价、进口食品包装质量分析及质量风险等内容。
  2.进口食品包装质量稳定,外观和安全、卫生项目经检验检测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二、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 《出入境食品包装及材料备案登记申请表》;
  2.出口生产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的成分、助剂说明材料;
  4.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的生产工艺说明材料;
  5,备案登记申请单位就其产品中有害有毒物质符合我国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自律声明;
  6.生产企业平面图;
  7.生产企业概况;
  8.其他相关资料。


   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申请备案,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必须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且运行正常、有效;
  2.企业具有健全的质量检验部门,具有满足产品检验要求的基本检测设备和专职检验员;
  3.企业生产设备必须保持清洁卫生、运行正常,不得有任何影响产品安全、卫生的现象;
  4.企业生产车间必须清洁卫生、无污染,半成品堆放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5.原材料库、成品库的地面、墙壁必须干燥、清洁、卫生,不得有活害虫、鼠类的存在,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或其他污染物;货物应按品种、批次分类存放,防止相互混杂;
  6.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干燥并加铺衬垫,有防雨、防潮和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设备等;
  7.首次用于加工出口食品包装的原辅材料,包括印油、助剂等应经检验检疫机构检测合格并登记;
  8.出口食品包装质量稳定,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测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各进出口食品包装企业可就有关问题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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