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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包装技术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包装联合会,英文名称为CHINA PACKAGING ASSOCIATION.其缩写为CPA。

  第二条 中国包装联合会(以下简称联合会)是由国务院批准依法登记成立的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全国性包装行业组织。联合会是由全国包装行业的企、事业单位、社团法人和包装工作者自愿组成的非营利社会团体法人。联合会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国际包装组织。

  第三条 联合会的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我国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全心全意为会员、行业、政府和社会服务,促进包装行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与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联合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联合会在行业中贯彻政府的政策、法令和意图,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在会员和政府间架起桥梁和纽带作用,保护会员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根据国家的授权和委托,联合会具有对全国包装行业行使行业管理的职能。

  第四条 联合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联合会的会风是:团结、协作、创新、求实。

  第六条 联合会会址设在北京。地址为朝阳区建国路9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联合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开展包装行业和相关经济发展的调查研究,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经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和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

  (三)创办刊物,开展咨询;

  (四)组织人才、技术、职业教育和培训;

  (五)组织展销会、展览会等活动,广泛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六)经政府有关部门同意,参与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

  (七)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八)受委托组织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

  (九)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

  (十)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

  (十一)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和委托,参与制订行业规划,对行业内重大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

  (十二)参与制定、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

  (十三)参与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的有关工作,参与资质审查;

  (十四)参与相关产品市场的建设;

  (十五)发展包装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

  (十六)承担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联合会会员种类与资格:

  (一)联合会的会员分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外籍会员、外籍荣誉会员四种。

  (二)凡在国内从事包装设计、科研、教学、生产、销售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承认并拥护联合会章程,符合条件,均可申请加 入联合会。

  (三)凡是从事包装设计、科研、教学、生产、销售的境外企业、社会团体承认并拥护联合会章程,符合条件,可申请加入联合会,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入会手续,成为联合会外籍会员。凡在国际上有一定声誉,对联合会和中国包装行业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外籍人士,尊重本人意愿,经联合会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可聘任为外籍荣誉会员,由联合会会长颁布聘任证书。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出席会员大会,参加联合会举行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优惠享受联合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参与制定联合会的全年管理制度,对联合会工作有建议、批评、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每一会员有一票表决权。会员通过会员代表行使上述权利的,会员代表应向联合会提交证明其代理权的书面文件。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联合会章程;

  (二)执行联合会决议;

  (三)维护联合会的合法权益;

  (四)承担联合会委托的工作,积极参加联合会组织的活动;

  (五)按期、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于本年度终结的六十日之前书面提出退出申请,本年度终结时,退出联合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可予以除名:

  (一)拖欠会费1年,经催促1年内仍不缴纳的;

  (二)不履行联合会章程规定的义务的;

  (三)有损害联合会名誉或违背联合会宗旨的。

  凡被除名的会员,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入会和参加联合会组织的会员活动。

  第十四条 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和依法取缔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社团,其会籍自动取消。

  第十五条 会员证书由联合会统一负责制作、颁发。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联合会实行会员制,会员代表大会为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代表大会由联合会、地方包协推选的会员代表、特邀代表、联合会理事组成。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联合会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

  (三)决定会费的变动;

  (四)审议批准联合会财务预决算报告;

  (五)审议批准联合会工作计划;

  (六)审议并通过理事会、会员提交的议案;

  (七)决定会员除名;

  (八)决定联合会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或经1/5以上的会员请求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经理事会研究决定,并经业务主管单 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可召集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但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联合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产生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联合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置;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订联合会工作计划,领导联合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联合会的具体规章;

  (十)评选、表彰、奖励会员中的优秀个人和先进集体。同时建议国家有关部门为获奖个人和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一)决定联合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理事会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以下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联合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置;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制订联合会工作计划,领导联合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联合会的具体规章;

  (八)评选、表彰、奖励会员中的优秀个人和先进集体。同时建议国家有关部门为获奖个人和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九)决定联合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联合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联合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联合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联合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联合会会长或副会长可以担任联合会法定代表人;联合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联合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联合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联合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联合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依法取得的收入。

  第三十三条 联合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联合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包装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联合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联合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联合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联合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联合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联合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联合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请业务主管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联合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联合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联合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联合会经社会团体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联合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联合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3年10月19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联合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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